學會章程

社團法人台灣分子醫學會章程
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於今年度會員大會進行追認
 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
本會正式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分子醫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;英文譯 名為 Taiwanese Society of Molecular Medicine(簡稱 TSMM)。

第 二 條
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以提高分 子醫學之水準,促進其發展及應用,並增進國民之健康及國際學術之 交流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。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構核准後行之。會 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 推動分子醫學之學術研究及發展。
2. 舉辦有關分子醫學之學術演講和教育訓練,以及發行有關分子醫學 之刊物。
3. 推廣分子醫學之應用及防止分子醫學之濫用。
4. 辦理分子醫學臨床醫師及技師之資格審核,其施行細則另訂之。
5. 辦理分子醫學實驗室認證及評鑑工作,其施行細則另訂之。
6. 承政府機關委託辦理醫藥生技產品或研發案之評估。
7. 聯繫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。
8. 辦理其他相關事項。

第 六 條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(簡稱衛 福部)。本會之目的事業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員
第 七 條
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。 
1. 個人會員:凡台灣地區居民贊同本會宗旨,具學士以上學位,從事 有關分子醫學工作者,並經一名個人會員之推薦,填具入會申請 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,即成為個人會員(英文譯名為 member)。
2.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 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 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3. 名譽會員: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於分子醫學領域有顯著成 就,並贊同本會宗旨,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,為名譽會 員。
4. 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,填具入會申 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
第 八 條
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1. 個人會員可使用 Fellow of Taiwanese Society of Molecular Medicine (FTSMM)頭銜。
2.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:
 (1) 享有本會之表決權,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 一權。
 (2) 享有本會之發言權。
 (3)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優待之權利。
 (4) 享有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。
 (5)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。
 (6) 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。
 (7) 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。
3. 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:除無表決、發言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外, 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,惟免繳會費。
4. 會員如不能履行上述義務達二年者,或連五年的年會出席率未達五 成者,即停止其會員權利。
5. 若因某種原因不能依法履行上述義務者,須向本會報備。由理事會 視實際情形斟酌予以保留會籍。

第 九 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 十 條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。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 3 為自動退會。 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 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;已繳納之各項費 用不予退還。

第 十一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2.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二 條
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三 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四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 議決入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8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 事會定之。

第 十五 條
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 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 補監事一人。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、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名次遞補 之。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選名單。 

第 十六 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2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4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5. 聘免工作人員。
6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7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七 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 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 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常務理事會代表理事會執行年度計劃工作。

第 十八 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4.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,常務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 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 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 算。(新增條文)

第 二十一 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1.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 
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 二十二 條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 二十三 條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,由理 事會決定後聘任之,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。

第 二十四 條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 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第 二十五 條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;必要時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,由理事長召開臨 時大會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 知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第 二十六 條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 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 二十七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 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2.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4. 財產之處分。
5. 本會之解散。
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第 二十八 條
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 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 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。

第 二十九 條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 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 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 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 會員入會費:入會成為個人會員時,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整。入會成為團體會員時,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2. 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: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。 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:每年新台幣伍仟元整。
3. 補助費。
4. 自由捐助。
5. 基金及其孳息。
6. 委託收益。
7. 其他收入。 入會費及基本會員之常年會費調整時由理事會訂定,並提會員(會 員代表)大會通過之。 本會之經費,以本會名義設專戶儲存,由秘書長負責保管,其存支 由理事長協同秘書長辦理之。 

第 三十一 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

第 三十二 條
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 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經理監事會通過,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 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 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 三十三 條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第六章 附則

第 三十四 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三十五 條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 三十六 條
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。